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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铁科工集团 时间:2018-08-01 浏览量:2305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督导巡视组,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股份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的技术业务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企业发展和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股份公司研究修订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经股份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股份公司201848日制度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中铁 

                            2018415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的技术业务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企业发展和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备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从事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公司治理、经营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计划统计、运输经济、法律、房地产、金融信托、效能监察、案件检查与审理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既可纳入工程系列也可纳入经济系列的技术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原则上尊重本人最初的系列选择,按现有技术职务系列进行评审,不得随意转评。

第五条  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确需转评且现岗位及所从事专业符合经济系列评审范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转评高级经济师。

1.先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后又从事经济工作,若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并任工程师五年及以上;若未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并任工程师五年及以上。

2.非工程系列技术人员,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若未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十年及以上。

3.先从事工程、经济、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术工作,后又从事效能监察、案件检查与审理工作,工作业绩突出,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经济师(或工程师)期间,近五年内技术干部年度考核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或通过国家相关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直接聘任为经济师,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八条  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两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九条  对企业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改革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经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总经理提名,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经股份公司二级公司总经理提名,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主持制定或主笔起草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营方针、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等工作不少于五项,均已颁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2.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研究分析任务,或作为重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已通过省部级、股份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股份公司及以上推广项目。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两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累计不少于三万字);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

4.任经济师或工程师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本专业股份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5.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之一者。

6.从事本专业技术干部工作25年及以上。

第十一条  考评高级经济师:对在企业经营、企业改制、资质认证等重要或关键岗位上工作的经济系列技术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按国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人事部人办职[1993]3号文件规定,可以考评企业内部高级经济师。考核聘任具体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股份公司总部部门正职,经股份公司总裁提名,干部人事部门考察,股份公司高评委认定,可聘任为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年龄要在50岁以上,且担任上述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依据参评对象工作岗位特点,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备条件

1)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单位、本系统经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经济活动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管理政策、法规、程序和方法,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单位、本业务系统经济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起草、修改、审定全过程的经历。

3)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经济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4)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推行、应用新的经济法规、管理办法的能力和经历。

5)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完成技术业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6)任现职以来,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若论文未公开发表,在具有1篇高质量的参评论文同时,还至少具有1篇论文或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2.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或两项中型或三项中、小型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工作成效显著;或在某一地区、某一产品、某一领域的市场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单位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营方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3)主持或主要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两项以上,为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或主持解决本企业、本系统重大难题两项及以上,效益显著。

4)作为业务骨干,参加本单位计划及经济分析工作或成本价格的测算及制定工作三年以上,成绩显著;或主要参加本单位、本系统企业管理及质量认证工作,均通过鉴定,验收合格,在加强科学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贯彻推广国家、省部、股份公司颁发的新标准、新办法、新规定三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或主持制定了本单位新标准、新办法、新规定三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6)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五名作者,或主笔撰写不少于两万字的章节。或参加撰写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规范》、《标准》、《技术手册》、《定额》及ISO9000系列认证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执笔累计不少于三万字。

7)作为业务骨干,通过管理诊断准确把握企业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参与组织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统一立项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两次,或主持不少于三次自主立项效能监察,督查效能监察过程,督办监察建议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

8)作为业务骨干,完整主持不少于两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工作,或被列入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办案人才库人员,参与不少于三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工作,办案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9)作为业务骨干,参加具有创新业务模式的合同、国际业务合同、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额在5000万以上的其他经济合同的起草、审查或谈判工作五项及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成效显著;或者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各类纠纷,并亲自撰写相关诉讼法律文件五件及以上;或者就本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等重要事项提出重要法律意见书并被采纳两件及以上。

第五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采取个人申报的方式,申报人按照本单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并对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项规定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评审材料。其中,助勤、借调、挂职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在召开评审推荐会议前,人力资源(职改)部门应将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简表》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经济系列组建评审推荐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推荐小组成员不少于9,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评审推荐小组必须严格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的“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推荐工作,经评审推荐小组成员二分之一(不含)以上赞成,可报股份公司参加评审。

第六章  评审

第十七条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股份公司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出席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17人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业相近的原则,由评审委员组成学科组,评审委员须根据当年参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经济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的“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职改)部门介绍情况;评委初审;学科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表决;公布评审结果;公示;下发专业技术资格通知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表决时,经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外语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中央党校学历有效)。

第二十二条  作为破格条件、必备条件、具备条件及代表作品所报送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其参评对象均应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和用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均指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具有国际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及的大、中、小型工程项目等级,参照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严肃认真。对于虚报、伪造学历、资历、业绩,以及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外,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任职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职称外语考试、评审材料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中铁股份干部201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股份公司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具体要求